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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6日,江苏发改委、江苏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对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有组织排放”项目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对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停止执行“有组织排放”项目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2〕999号

  苏州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35号)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议停止执行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有组织排放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函》(苏环便函〔2022〕1051号),现研究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已完成“有组织排放”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有组织排放”项目的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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