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路上,全面摸清“碳家底”进而进行碳资产管理,是企业迫切需要迈好的一步。从而衍生出新兴职业“碳排放管理员”! 弘成教育小编整理分享,仅供参考!

  (一)构建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第一,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和贯彻施行指向绿色金融业务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律文件,同时对现行版本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中包含的相关条文表述展开修改或者补充,全面恰当地引入与绿色金融业务活动具体发展过程相关联的内容要素,要借由针对绿色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推进过程展开约束干预和引导干预。

  基于数量更多的经济行业和社会生活领域引入和践行具备强制性特点的绿色保险制度,同时构建绿色信贷业务活动进程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之间的相互联动机制。

  第二,要明确界定金融业务服务机构,以及相关性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指向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领域的基本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建立并完善指向绿色金融事业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以及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清晰规定和描述各类金融业务运作机构需要承担的绿色投资业务使命,以及各类企业组织在生产经营实践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绿色发展体制机制。

  第三,要建立指向现代企业组织的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相关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对现行版本《公司法》中包含的部分法律条文表述展开修改以及补充,针对我国各类企业组织需要承担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以及具体需要履行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做出明确且清晰的强制性规定,设定相关指导标准条件,支持企业组织逐步建构形成和改良完善绿色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二)建构完善的激励机制

  第一,要切实建立并完善基本货币政策针对绿色金融业务活动具体推进过程的引导性机制与激励性机制,将存款准备金率政策调节工具、利率政策调节工具、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以及常备借贷便利等常规表现类型的货币政策调节干预工具,与指向绿色金融业务领域的相关性激励政策相互关联,继而具体制定指向绿色经济事业历史发展进程的再贴现制度,或者是再贷款制度。

  要借由对激励性体制机制的规划设计,以及对促进绿色经济产业发展的支持手段的相互结合,引导社会资本要素更加充足地流向绿色产业领域,以及绿色项目领域,增加指向绿色金融事业领域的总体供给数量。

  第二,在针对现代企业组织设定外部激励机制的过程中,除了需要设定效益补偿激励机制、税收优惠激励机制、直接财政补贴激励机制、投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激励机制等正向激励机制之外,还需要设定指向现代企业组织环境违法类经营活动项目责任追究环节等的负向激励机制。

  将现代企业组织需要承担的外部性责任与强制性环保信息披露机制,以及财政税收激励机制相互结合,形成具备统一化表现特点的正负激励机制构成体系。

  第三,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事业发展进程中基本秩序的维护者主体,应当在持续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以及执法工作力度的过程中,尽快完成针对绿色认证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环节、针对风险评估体制机制的建设工作环节、针对绿色债券指数的规划发布环节、针对上市公司类企业组织清洁化生产活动行为的督促环节,以及针对绿色融资业务优先通道的建设环节,最终支持绿色金融业务活动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长期获取良好收益。

  综合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可以知道,绿色金融业务形态本质上是绿色发展思想理念与传统金融业务发展形态相互结合的产物。

  结语

  充分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形态发展进程对我国宏观经济结构转型历史进程所发挥的影响作用,并且恰当开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能支持我国现代金融事业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长期获取良好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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