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环境税制?环境税制的产生与发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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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税制?环境税制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建立的一系列税种以及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的制度。
环境税制主要包括
从国外的实施情况看,其相关税种主要包括:
1.污染税
污染税主要是对污染源或污染行为征收的,其种类繁多,如对废气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对废水排放课征的水污染税,对垃圾排放课征的垃圾税,对噪音污染征收的噪音税,以及对固体废弃物及放射性物质征收的污染税等。
2.产品税
产品税是在无法对污染源进行直接监测时征收的,如对石油、天然气、碳、煤、一次性的电池、餐饮容器、塑料袋等可以征收产品税,以便抑制其生产和消费,削减其对环境质量的破坏。产品税可以对产品本身课征,也可以对产品中所包含的有害物质量课征,如碳税就是根据每种矿物燃料的碳含量征收的。如果课税目标是从一般意义上减少该产品的使用,也可以对每单位产品课征产品税。当污染同消费者的需求密切相关时,可以采用消费税的形式。因为只对投入的原料课税时,污染者就无法通过采用末端治理技术来削减污染,降低其应支付的税款。
3.专门为环境保护筹集资金的税
如意大利的废物垃圾处置税,美国的环境税等。相关税收措施包括:(1)税式支出(税收减免),例如,为鼓励环保投资而对节能设备或低污染设备的投资实行抵免或退税,对这类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为鼓励对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使用而对某些技术转让费实行税收减免;为鼓励循环利用设备而对废旧物品的回收利用免税等。
(2)税收差别,即对那些有益于环境的产品实行低税率,而对损害环境的产品或劳务课以重税。征税对象对环境损害越大,课税越重。
(3)其它税种中包含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
由此可知,环境税制是指多个税种和多项税收措施组成的特殊税收体系,它同样具有聚财功能和经济调控功能,但主要是出于环保目的而设计的。
环境税制的产生与发展
20世纪60年代,由于工业化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使生存和发展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加强环境保护,以税收强制手段控制全球环境退化度问题,己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核心问题。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使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的可持续发展准则得以公认。随着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等财富在代内和代际的公平分配”理论的确立,为解决全球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经济学家庇古率先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是环境税收得以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
随着全球宏观税收比例的提高及税收宏观调控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和绿色壁垒的宏观税收调控作用的突现,世界各国已逐步开始探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环境税收”问题,促使经济学家庇古的“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绿色环境税收”理论得以实行,于是顺应世界潮流的环境税收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环境税收的发展出现高潮,由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机构,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并出现了不少新研究成果,促使环境税收研究得到极大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目前针对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欧盟委员会提出开征二氧化碳税的环境税收,可以预见全球环境税收的征收使用范围将更加广泛,全球经济一体化环境税收制度的国际化势在必行。
我国税收制度中还没有设立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种,在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一套完整的环境税收保护体系,更多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自然环境,任务已经十分紧迫。
环境税制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产品理论
1.环境的公共物品性质
自古以来,空气、水、海洋、臭氧层等环境因素一直被作为免费的公共资源使用,自然资源被用之于经济活动,在经济成本中一直未被加以考虑。
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工业时代以来的经济飞速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环境的破坏。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环境己成为稀缺资源。作为公共消费物品、自然资源的提供者和废弃物的容纳场所,由于需求大于供给,经济学必须对环境的使用提出一个公共产品配置的问题。
公共物品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具有非常明显的特征,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上述公共物品的特征,通过市场机制无法得到生产或提供公共产品,即不能把效用等同于价格分配在某些人或某个人身上,也就是市场失灵。同时,即使能够区分个人的效用,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也是无效率的,因为对某些人和某个人的收费不能减少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对公共物品收取的价格必须是强制性的。环境质量和资源保护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为了避免免费搭车的现象,政府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所有使用环境公共物品的人收取同样的费用—税收。通过收税一方面满足了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的财力需要,另一方面也为治理公共物品的外部性提供了必要的资金。
除此之外,环境的公共物品特征带来的个人经济收益的变化,带来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深化。对于每一个生产者来说,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利润。人人都想以最小成本换取最大利润,相互之间势必会产生矛盾:争夺原材料的矛盾,争夺市场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当存在免费资源的时候,理性的生产者便会蜂拥而入,竞相使用这一资源,有意识地用免费资源来替代有偿资源来降低成本,迸而造成对资源的过度使用,给社会带来负效应。更进一步的是并不存在这样一种机制,将生产者使用资源的负效应纳入生产成本之中。就是说,生产者对这部分社会成本处于一种无意识状态,因而也就不可能对这部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管理。这种情况下的市场失灵或外部性甚至无法用整齐划一的税收来调节,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2.公共物品拥挤与环境质量
在存在拥挤问题的情况下,公共物品能够或应该被同时使用,但公共物品的质量已经改变,随着人们对环境资源认识的加深,环境的容量不再被认为是无限的,环境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一个拥挤问题。由于大气、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等都是公共财产或公共物品,人们传统上习惯于将这些公共财产资源用于各种用途,每个人根据个人的费用效益准则来利用资源环境,这势必造成过度使用资源的倾向。由于社会中这些人没有道德或法律约束,最终他们将由于环境质量恶化而自食其果,公共资源的共用带来的结果就是:资源数量和质量的急剧下降,构成对资源持续利用的威胁。长期以来,公共环境物品被过度使用,结果就是环境状况的恶化。
3.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
如前所述,由于在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下,缺乏对环境资源的价值及其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贡献的认识,无节制的粗放式的开发、利用资源,也由于环境资源(种类、品质、数量、开发条件、环境容量)的天然差异,影响了同一时代的不同地区之间和不同时代之间的人们享有公平的环境权和追求生存与发展的整体质量的权利,即影响了人类在环境资源分配上的公平和效率,这就产生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包容的效率和公平准则,政府有必要对环境资源利用、环境污染等行为征收税费,并通过将税收用于建立补偿基金、环境保护工程、资源的保护、新技术的开发等项目,以调节环境资源及其价值的分配。
可见,环境因素的公共物品特征决定了政府必须使用税收来保证环境的使用补偿,一定拥挤条件下的公共物品分配使得政府必须采取更为复杂的措施,这包括差异性的税收调节。
(二)外部性理论
当某个人的一项经济行为对社会上其它成员造成影响时,即不能由其本人承担全部的成本或享受全部的收益时,就产生了外部性。按照马歇尔(《经济学原理》,1890)的看法,外部性就是当某厂商的经济决策(或某人的消费决策)经过非市场的各种手段直接地、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其他厂商的生产函数或成本函数(或其他某人的效用函数)并成为后者自己所不能加以控制的变量时,那么对前者来说就存在外部性。换句话说就是指某个微观经济主体(居民或厂商)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没有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反映出来。外部性使个别生产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产生差异,这个差异导致了社会收益的损失。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行为的相互影响会越来越广泛,外部性问题也会显得越来越突出。
外部性的特征是:(1)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2)产生于决策之外而具有伴随性;(3)与受损(益)者之问具有某种关联性;(4)具有某种强制性:(5)不可能完全消失。
外部性分为两类:一是外部效益,即某个人的一项经济行为会给社会上其它成员带来好处,如门前绿化和环境保护等。当外部效益很大而内部效益很小时,这种产品就接近于公共产品。另一类是外部成本,即某个人的一项经济行为会对社会上其它成员的利益造成损害,如汽车排放的有毒废气,会对道路上的行人和路旁的居民等并未从汽车中受益的人造成严重的危害。对受影响者有利的称为正外部性(也称外部经济),对受影响者不利的称为负外部性(也称外部不经济)。
庇古全面接受了马歇尔的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的概念,充实了“内部不经济”和“外部不经济”的概念和内容,从社会资源最优配置角度,运用了边际产值的分析方法,提出了“边际社会产值”和“边际私人净产值”两个概念,经过收益与成本递减或递增等概念加以系统化,最终确立了外部性理论。他指出,生产者只关心其承担的生产成本,而置污染物排放所造成的损失不顾,因为这部分损失对排污者不造成直接影响,从而生产便会进行到不合理的程度,使社会福利受到极大的损失。环境问题是负外部性的结果,而外部性无法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加以消除,因此必须借助于政府的作用。
因此,庇古建议,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根据私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企业会自动把产品产量调整到最佳水平,此时的税收为最优水平,它等于最佳产量时的边际外部成本。后人将这种税称为。庇古税”。
不仅生产中存在外部性,而且消费领域也同样存在外部性。一种消费品如果在消费过程中对环境产生了消极作用,而产品价格中只包括了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成本,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消费者,都没有为使用过程中的这种副作用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形成了消费中外部不经济。如含磷洗衣粉的使用对水资源的污染,私人轿车排放的尾气、一次性塑料包装、生活垃圾等对环境的污染,消费者最终并没有为该外部性付费,由此造成的环境问题要么由政府负担,要么任由环境继续恶化。与生产领域的外部性相比,消费领域的外部性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单个消费者似乎对环境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但无数消费者的同样行为将产生巨大的环境危害。所以,这种单个消费者的消费外部性可称之为“微小行为的暴行”。由于许多消费活动的外部性都是以这种方式产生和积累起来的,从而给治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除了对明显危害社会或人民健康的产品由政府严令禁止消费外,只要社会需要的产品,一般都会有相应的供给。因此对消费行为产生的外部性通过行政管制措施有时是无效的。最好的方式就是以经济手段提高产品或劳务的价格来限制消费,这就需要政府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使消费行为的外部性通过税收进行内部化。因此环境税收也可以对产品、消费行为和垃圾等征税。
对于以上属于市场体系之外的“负外部性”行为,政府的干预是必须的。政府可以通过对污染行为以及生态资源的消费使用行为征税,使环境生态资源使用者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从而将外部成本内部化。
另外,环境税收不仅适用于对环境污染行为负效应的消除,通过环境税收手段来刺激正的外部效应的产生也是很重要的。比如,单个企业为减少污染排放费的支出而投资修建治理污染的装置,最终也使该企业所在区域的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改善,获得正的外部效应。这种行为通过市场机制是很难使其得到相应价值回报的。此时,政府通过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刺激其开发,可以促进此类正外部效应的出现,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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