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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9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集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库人选的通告。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库分为燃煤污染控制、工业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大气环境管理与监管、大气环境监测、大气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大气标准拟定与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大气科研及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法规标准、清洁能源、绿色低碳工业、低碳建筑、低碳交通、低碳农业、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生态系统碳汇、适应气候变化(含各领域)、碳排放核查交易、碳排放统计核算、气候投融资等领域,同一专家可归属不同类别。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集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库人选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大气污染治理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技术支持作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辽宁省大气生态环境保护与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库人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库分为燃煤污染控制、工业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大气环境管理与监管、大气环境监测、大气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大气标准拟定与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大气科研及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法规标准、清洁能源、绿色低碳工业、低碳建筑、低碳交通、低碳农业、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生态系统碳汇、适应气候变化(含各领域)、碳排放核查交易、碳排放统计核算、气候投融资等领域,同一专家可归属不同类别。

  二、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

  (二)无违法、违纪记录,能认真、廉洁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咨询等意见建议。

  (三)有较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培训授课、项目评审、技术指导、现场检查等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相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具有突出专业特长的可适当放宽。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专业水平)或注册执业资格,从事大气生态环境保护或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艺、技术及相关标准。

  三、征集程序

  (一)征集方式

  本次征集专家采取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可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参与。

  (二)申报材料

  1.自荐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专家申请表》(附件1)(在职专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退休专家提供退休证),《专家信息汇总表》(附件2),并提交身份证、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相关材料纸质材料。

  2.单位推荐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汇总上述材料后,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专家信息汇总表》(附件2)。

  (三)申报方式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请于2022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邮寄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5室),附件1、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lnhbdqc@126.com。

  四、专家管理

  (一)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存档,确定聘用专家名单。

  (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专家将不再聘用,对存在弄虚作假、不遵守保密规定、有利益关联未予回避有碍公平或有失职行为的专家将取消其资格。

  (三)省内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均可从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专家,为大气生态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提供技术咨询。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24—62788706

  邮箱:lnhbdqc@126.co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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