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保障工作,生态环境部搭建了全国碳市场帮助平台并建立了“保障员一联络员”国家与地方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国家和地方专家团队持续开展全国碳市场问答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相关参与方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问题。详情如下:

  问:对外供热和供热量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供热量为锅炉不经汽轮机直供蒸汽热量、汽轮机直接供热量与汽轮机间接供热量之和,不含烟气余热利用供热。对外供热是指向除发电设施汽水系统(除氧器、低压加热器、高压加热器等)之外的热用户供出的热量。

  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以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均提到, 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核查过程中应遵循“保守性原则”,请问“保守性原则”是什么意思?

  答:“保守性原则”是指企业在估算和处理排放数据或支撑配额分配的生产数据,以及核查机构在对估算和处理的数据进行核查时,均应确保相关估算和处理方式方法“不会低估履约年度的排放量或不应导致配额过量发放”。

  问:个别小型热电企业无法提供入炉煤低位发热量数值,可否用入厂煤低位发热量代替入炉煤低位发热量?

  答:燃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测量数值,不具备入炉煤检测条件的,采用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检测数值,但应确保燃料消耗量与低位发热量状态匹配。月度低位发热量由每日的入炉煤低位发热量和每日入炉煤量加权计算得到,或每批次入厂煤低位发热量和每批次入厂煤量加权计算得到。

  问:央企或国企大型发电集团已掌握所属发电企业信息,是否仍需要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名单和相关材料?能否按央企、国企集团报送?

  答:央企或国企大型发电集团所属发电企业应遵从属地管理原则,向属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名单和相关材料。

  问:国家未公布西藏自治区电网排放因子,核查中如何计算西藏自治区发电企业消耗电力引起的间接排放?

  答:企业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中的电网排放因子或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数值来计算。

  问:燃煤火力发电企业入炉报表数据与实际数据若有细微差距,企业为总体平衡,对入炉报表数据进行了修正,是否能采纳?

  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化石燃料消耗量应根据重点排放单位能源消耗实际测量值来确定,燃煤消耗量应优先采用每日入炉煤测量数值,不具备入炉煤测量条件的,根据每日或每批次入厂煤盘存测量数值统计消耗量,并在排放报告中说明未采用入炉煤的原因。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选取,在之后各个核算年度的获取优先序不应降低:

  (1)生产系统记录的计量数据;

  (2)购销存台账中的消耗量数据;

  (3)供应商结算凭证的购入量数据。

  因此,企业应直接采用以上报表的记录数据,不可以对数据进行手动修正并应用于排放计算。

  问:发电设施核算报告指南明确了要报告购入电量带来的排放,没有明确外购热力如何计算,发电企业是否需要报告外购热力?

  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发电设施核算范围不包括外购热力带来的排放。

  问:某发电企业的备案文件表明其机组为纯凝发电机组,但根据核查情况,该企业存在抽取部分乏汽供热情况,请问该机组应该认定为纯凝机组还是热电联产机组?

  答:根据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热电联产机组指具备发电能力同时有对外供热量产生的发电机组。对外供热是指向除发电设施汽水系统(除氧器、低压加热器、高压加热器等)之外的热用户供出的热量。而纯凝发电机组是指企业核准批复或备案文件中明确为纯凝发电机组,并且仅对外供电的发电机组。因此对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案而言,该机组属于热电联产机组。

  问:机组及生产设施信息中的冷却方式,是指汽轮机排气冷却方式,还是指发电机的冷却方式?

  答:机组及生产设施信息中的冷却方式是指汽轮机排汽冷却方式,不是指发电机的冷却方式。

  问: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需要根据机组类型进行分类,即分为B级、E级、F级、H级。那么这个分类原理是什么?企业是否只需要在这4种分类中选择即可?

  答:燃气轮机发电机组分为B级、E级、F级、H级,原理一般是按照燃气机组进口温度划分;对于燃气电厂,企业可在上述几类中选择符合电厂实际情况的机组类型,采用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机组运行规程、铭牌等进行确认,如果有特殊情况(如无法将燃气机组归入上述几种类型),企业应予以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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