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管理员】碳市场温室气体排放百问百答1
2023-05-20 复习资料碳排放管理员报名、考试、查分,免费短信提醒
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保障工作,生态环境部搭建了全国碳市场帮助平台并建立了“保障员一联络员”国家与地方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国家和地方专家团队持续开展全国碳市场问答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相关参与方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问题。详情如下:
问:所有行业都需要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还是只有八大行业?
答:请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管理规定执行。例如2022年按照《关于做好2022 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以下简称《数据报送通知》)中指明的工作范围进行确定。《数据报送通知》规定,2020年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 1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民航行业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行业),需要报送2021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核查。
问:企业行业代码与实际生产活动不一致,应以企业实际生产活动还是以行业代码作为判断企业所属行业的依据?
答:如果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在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数据报送通知》所指明的工作范围内,应以企业实际生产活动作为判断企业所属行业的依据,按照所适用的行业核算报告指南及《数据报送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
问: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哪些?
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问:自备电厂是以电厂名称还是以集团公司名称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体?
答:如果自备电厂本身有独立法人资质或视同法人单位资质,则以自备电厂名称作为报告主体,否则由自备电厂所属最低一级企业法人作为报告主体。
问:请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是否会公布?
答:需要公布。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第九条的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问:已关闭停产企业是否要报送名单和相关材料?
答: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19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将其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移出后不参加报告核查工作。在移出前,对已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其关停前所在履约年度及之前履约年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需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完成履约。
问:发电机组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包括哪些?
答:根据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一般包括发电锅炉(含启动锅炉)、燃气轮机等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脱硫脱硝等装置使用化石燃料加热烟气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移动源、食堂等其他设施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对于掺烧化石燃料的生物质发电机组、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机组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仅统计燃料中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
问:某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与一个未纳入企业合并,合并后的新企业怎样履行碳排放报告和配额清缴义务?
答:根据最新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中的相关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和未纳入配额管理的经济组织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当前履约期内的碳排放边界仍以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此履约期结束后对碳排放边界重新核定。
问:发电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用油,需要算入发电机组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中吗?
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企业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
问:企业新上燃气发电机组,是否需要进行碳排放核算及履约?
答:若新增设施是以天然气为主燃料的发电机组,则符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及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中提出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条件,在正式投产后需要进行碳排放核算、报告,通常在第二年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后再参加履约。
问:某燃煤发电企业没有实测燃煤的基低位发热量,请问这种情况下燃煤的低位发热量该怎么取值?
答:按照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当企业某日或某批次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无实测时,或测定方法均不符合指南中要求时,该日或该批次的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不区分煤种,取26.7GJ/t。
问:某燃煤发电企业自有实验室无法按GB 476对煤中元素碳含量进行检定,采用其他国际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进行检定出具的煤质分析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煤中元素碳含量的基础数据进行使用?
答:企业应依据当年适用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或修订版本要求,《煤的元素分析》(GB/T 31391)、《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GB/T 476)、《煤中碳氢氮的测定 仪器法》(GB/T 30733)和《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DL/T 568)均可以作为元素碳含量的测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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