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路上,全面摸清“碳家底”进而进行碳资产管理,是企业迫切需要迈好的一步。从而衍生出新兴职业“碳排放管理员”! 弘成教育小编整理分享,仅供参考!

  近期,国务院连续发布多条公告《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意见》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面对能源转型产生的“副作用”,国家及时出手,出台了一系列“保供稳价”政策,自9月上旬起,东北地区电力缺口出现,全国各地“拉闸限电”,发改委等多部委连续挥出政策“组合拳”,保障煤炭、电力稳定供应,截止至今,东北地区居民用电得到基本保障,企业用电虽仍有缺口,但限电频次明显降低,重庆地区各燃煤电厂供煤量已超过煤炭消耗量,各厂区煤炭存量已逐步接近饱和状态。

  限电只是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副作用”其中一个问题,未来随着目标时间越来越近,政策措施也会逐步收紧,能源转型带来的问题,将会一一出现,全球能源转型这事,是必然要做的,极端天气频发,化石能源的不可再生性,都是关乎人类生存的未来发展,如何顺利转型,如何快速推动各企业碳中和进程,碳金融在此路径内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碳金融的产生的源头得追溯到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 ,碳金融的定义是指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金融活动,包括碳排放权以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在《京都协议书》中明确了,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碳交易机制,IET是指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体系,JI和CDM两种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则可以用于抵消部分配额,两者结合形成了强制碳交易市场。

  《京都议定书》所列出的这三种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同时可以进行现货、期货的买卖,为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各类低碳债券、碳结构性存款等绿色金融创新纷纷落地。

  自“十二五”以来,我国为了应对越来越严峻的环境挑战,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在实际推动过程中,因为国情不同,我国一直是采取政策先行,由上自下引导碳金融市场的建设。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需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一方面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另一方面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发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

  目前我国已建立八大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各交易所围绕碳排放权交易开展碳金融业务,部分交易所业务涉及碳基金、绿色存款、碳债券等绿色金融业务

  碳金融衍生品

  碳远期

  由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只能在经批准的专业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而现有七个试点碳市场均不具有期货交易资格,因此各碳交易机构纷纷从远期产品入手,探索碳金融衍生品开发,寻求“曲线救国”。

  目前湖北、上海和北京推出的碳远期产品均为标准化的合同,采取线上交易,尤其是湖北采取了集中撮合成交模式,已“无限接近”期货的形式和功能。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推出碳远期产品为线下交易的非标准合约,市场流动性较低。2016年4月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推出标准化的碳远期产品,上线至今日均成交量达到现货的10倍以上,显示出较强的市场活跃度。

  碳掉期与碳期权

  2015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创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境交易所签署国内首笔碳配额场外掉期合约,并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负责保证金监管与交易清算工作。2016年,深圳招银国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创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环境交易所签署国内首笔碳配额场外期权合约,北京环境交易所负责监管权利金与合约执行工作。2017年,广州守仁环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壳牌能源(中国)有限公司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签署碳排放权配额期权交易协议。

  相较碳远期产品,碳掉期与碳期权在我国的业务实践较少,且没有相关业务规则,目前仍为零星发生、个别交易的状态。

  碳资产托管

  2014年12月9日,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促成全国首单托管业务,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该项业务,并托管100万吨碳排放权。其托管机构为两家,分别是武汉钢实中新碳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中新绿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4年我国出现首单碳资产托管业务之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在2015-2020年间也均有业务落地。目前湖北、深圳、广州、福建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已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碳排放权交易所在构建配额托管业务运作机制时,尤为注重托管机构风险管控。托管机构以零成本或低成本从控排企业取得配额,其账户里的资金也基本来自配额交易,因此托管最大的风险来自托管机构变卖托管配额后抽逃资金,三个试点省市的托管业务细则、指引中都对此严格的规定,加强风险防范。

  碳资产拆借

  2015年,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制定《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借碳交易业务细则(试行)》,明确拆解交易机制。同年8月,申能财务公司与同属申能系统内的4家电厂外高桥三发电、外高桥二发电、吴泾二发电、临港燃机分别作为碳资产拆借双方签署《借碳合同》,为上海市首单碳资产拆借业务。

  在碳资产拆借业务中,风险点主要在于借入方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按时返还配额。业务细则中,最有特色的是保证金制度,其要求借入方需先缴纳初始保证金,之后才能进行配额的划转,同时借碳最大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吨。上海环境能源所推出的借碳交易机制,不仅是为了满足交易主体的市场需求,深化市场机制探索,更是为活跃碳排放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

  碳资产抵押/质押

  2014年9月9日,湖北宜化集团和兴业银行签订“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协议”,这是我国首单碳资产质押贷款项目,湖北宜化集团利用自有的碳排放配额获得了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同年11月,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与华能武汉发电有限公司签署3亿元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协议;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与湖北金澳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签署了1亿元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协议。从首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协议签署后,上海、广州交易所陆续发布相关文件,包括《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协助办理CCER质押业务规则》、《上海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业务规则》、《广东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操作规程(试行)》,构成了目前我国碳资产抵押/质押方面的主要业务规则。

  碳资产售出回购

  2014年12月30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国内首笔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协议,融资总规模为1330万元。在首单碳排放配额回购后,福建交易所于2015年率先发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产品约定购回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广州交易所于2019年发布《广州碳排放额回购交易业务指引》。这两份文件明确了碳资产售出回购业务的主要流程。

  针对业务资格和期限,广州和福建交易所均做出了相应规定:广州交易所要求交易参与人为具有自营业务资质的会员,福建交易所则采用业务资格申请的模式。控排企业将碳资产售出后,将处于碳资产头寸短缺的状态。为确保履约年度内正常完成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广州、福建交易所均明确要求业务到期日应在控排企业的履约年度内。

  未来全国碳金融发展将以武汉、上海双城为核心,成熟的全国碳交易体系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统一碳价信号,稳定市场参与方的温室气体减排预期,稳步达成去碳化发展目标;碳交易账户开户、资金清算结算,碳资产质押融资、保值增值等业务逐渐拓展,绿色产业的融资空间进一步被打开,产业绿色转型得到有力支撑。同时,碳金融市场发展将有助于我国参与国际碳市场定价,进一步提升在国际气候治理领域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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