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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补贴范围和标准,“十四五”时期,内蒙古自治区每年将利用城市发展交通奖励资金,用以支持自治区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发展。

  《细则》提出,每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确定年度重点推广地区,对重点推广地区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车辆购置,以及出租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给予资金补贴。今年,确定的重点地区为呼和浩特市、赤峰市和鄂尔多斯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确定为重点推广地区的,不适用本《细则》。

  《细则》明确,新能源车辆购置补贴分两种:第一种是购买符合条件的充(插)电、充换电兼容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含电池),每车补贴4万元;第二种是经营者采用“车电分离”模式的购车方案,只买车身(不包含动力电池),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换电站的电池运行。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对当地主流燃油(气)巡游出租车价格进行备案(裸车价+购置税)。新能源汽车的车身(不包含动力电池)售价高于当地主流燃油(气)巡游出租车备案价格的,通过补贴使两者价格齐平,最高补贴2.5万元。此外,实际出资购买车身的经营者还能获得2万元/车的奖励资金,使经营者购车成本支出不高于购买燃油车的支出。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方面,符合条件的充电站按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符合条件的换电站按8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单个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方面,年度考核结果达标的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按0.2元/千瓦时标准补贴,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000小时。

  在对车型要求方面,《细则》确定了新能源汽车车辆为出厂新车,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规定,电磁辐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有漏电保护、碰撞自动断电装置,车辆电池为三元锂电池、电池容量≥49千瓦时,综合工况续航里程≥400公里、轴距≥2700毫米,功率≥100千瓦、快充时间≤1小时(0%—80%)。还要求车辆营运前,集成安装集计价器数据实时传输、录音录像、行驶记录、应急报警等功能于一体的车载智能终端设备。

  目前传统能源油气价格居高不下,《细则》的出台旨在通过补贴,减少经营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费用支出,鼓励和引导广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司机使用纯电动汽车。实现巡游车转型升级,提高车辆档次和服务水平,降低车辆运营成本,惠及广大从业人员。吸引充换电站企业投资建站,完善我区充换电设施建设布局。此外,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的推广应用,也是实现节能降碳要求的有效手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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