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面系统部署新时代中央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深入践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行动指南。


中央企业在煤炭、电力、钢铁、石化、有色等行业地位举足轻重,作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主体、国有经济对绿色低碳转型升级的战略支撑,在“双碳”行动中发挥着“排头兵”和生力军作用。此次出台的《办法》对中央企业做好节能环保和“双碳”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其中纳入负责人业绩考核、保证资金足额投入、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等引人瞩目,体现出中央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和责任担当。


1、资金纳入预算,保证资金足额投入


中央企业应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将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围绕主业有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将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预算,保证资金足额投入。


2、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年度和任期、定量或定性考核。


3、专项尽职调查作为并购重组的前置程序


中央企业应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加强并购重组企业源头管理,把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尽职调查作为并购重组的前置程序。


4、自觉履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责任


中央企业应自觉履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如实规范披露环境信息。


5、加强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建设


中央企业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或明确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机构设置、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匹配。


中央企业应加强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提升全员意识,提高工作能力。